图书馆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。为保证正常的服务秩序与安全环境,共同营造和谐有序、安静舒适的阅读环境,请读者遵守如下规定。
1.树立文明市民形象。入馆读者应衣着整洁、端庄,赤膊、赤脚等衣冠不整者以及酒醉者谢绝入馆。
2.维护公共安全秩序。请勿携带危险品入馆;请勿骑电动代步车进馆;请勿在馆内吸烟;请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,如有丢失,自行负责。
3.保持馆内环境卫生。请勿携带宠物进馆;请勿将食品、饮料带入借阅区内;请勿随地吐痰、乱扔垃圾。
4.保持安静、文明的阅读环境。入馆前请将手机调为静音状态,请勿在借阅区拨打或接听手机;请勿在馆内吵架、斗殴、喧哗、戏闹、追逐以及张贴广告、散发传单或推销商品;请勿在馆内躺卧、睡觉;请勿用私人物品抢占阅览座位。
5.爱惜图书馆各种资源及设施。损坏书刊按《厦门市图书馆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》的有关条款赔偿;损坏电脑、桌椅等设施,按价赔偿。
6.未经允许,请勿在借阅区内拍照、摄影。
7.12岁以下的儿童进入成人阅览区需有家长陪同,家长应尽到监护责任。
8.团体参观请提前与本馆办公室预约。未经准许不得在馆内进行非图书馆阅读活动。
9.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。如出现违规现象,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制止。遇有紧急事件发生,请依照工作人员的引导疏散。
普通文献借阅区读者守则
1.本借阅区内的文献资料免证查阅、凭证外借。读者需要复制资料,可使用设于本借阅区内的自助复印机和自助扫描仪。
2.本借阅区以开架方式为读者提供借阅服务,每位读者一次取阅书刊三册(件),并在该区域内阅读。查阅书刊时请轻拿轻放,书刊阅读完毕请置于指定位置或平放在书架上,由管理员归架。
3.本借阅区书刊凭证外借,每证可外借与押金等值的书刊。书刊借期为21天,到期前可续借1次,续借期为21天;读者可通过续借电话2980252或登录本馆网站(www.xmlib.net)上“统一认证平台”进行续借,已超期的书刊不可办理续借;若逾期未还,每册每天须交纳借阅逾期滞还金0.10元。
4.书刊外借,请到自助借书处办理。
5.办理书刊外借手续前,应先检查所借书刊有无破损、缺页等现象,若发现破损、缺页,请及时告知管理员,并加盖破损证明章,以明责任,避免按违章处理。
6.借还书刊时应仔细核对电脑屏幕所显示的借还记录,确定无误后,方可离开。
少儿借阅区读者守则
1.保持室内安静整洁的阅读环境与秩序。不在室内喧哗、追逐戏闹、吵架斗殴等。不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纸屑。请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,如有丢失,自行负责。
2.儿童进入借阅区,需由家长陪同。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,自觉遵守本馆规定,不在室内吸烟、聊天、拨打或接听手机、打骂孩子,以自身文明行为教育孩子。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孩子受伤、走失等,本馆概不负责。
3.本借阅区实行开架借阅服务。架上书刊可自行取阅,每次限取三册;取阅书刊时请轻拿轻放,书刊阅读完毕请置于指定位置或平放在书架上,由管理员归架。读者如需复印文献资料,可在咨询台办理登记手续后到一楼大厅复印。
4.本借阅区书刊凭证外借,每证可外借与押金等值的书刊。书刊借期为21天,到期前可续借1次,续借期为21天;读者可通过续借电话2980252或登录本馆网站(www.xmlib.net)“统一认证平台”进行续借,已超期的书刊不可办理续借;若逾期未还,每册每天须交纳借阅逾期滞还金0.10元。
5.办理书刊外借手续前,应先检查所借书刊有无破损、缺页等现象,若发现破损、缺页,请及时告知管理员,并加盖破损证明章,以明责任,避免按违章处理;借还书刊时应仔细核对电脑屏幕所显示的借还记录,确定无误后,方可离开。
6.爱惜图书,遗失或污损书刊及加工标识者以及偷窃、有意破坏(如裁割、撕裂、更换内容等)书刊资料者,将按《厦门市图书馆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》中的有关条款赔偿。
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
1.遗失文献资料,可自购同版本文献归还,但需另行缴纳加工材料费:普通图书每册5元、音像资料每盘5元。若无法自购到同版本的文献,则按以下规定赔偿:
1.1 1950年至1989年出版的文献资料,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原价的20倍赔偿。
1.2 1990年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,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1.3 无标价的文献资料,参照我馆估价,按以上1.1、1.2款的相关规定赔偿。
1.4 多卷册的文献资料,按全套定价赔偿,未遗失的卷册仍属国有资产,不归读者所有。
2.污损文献资料能修复且不影响阅读的,按每页1元修补费赔偿;污损情况严重、不能修复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性的,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规定赔偿,且被污损的文献资料不归读者所有。
3.故意损毁文献资料上的条码、书标、防盗磁针等标识材料的,按每处1-2元赔偿。
4.偷窃、故意破坏(如裁割、撕裂、更换内容等)文献资料的,按该文献价格(报刊按全年定价)的10倍赔偿。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借阅权限,并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